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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如何更好有效地建立消防执法联动机制

行业资讯sanyingjy2014/4/23 9: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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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消防基础设施薄弱、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得不到落实、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还不够强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致于重特大恶性火灾爆炸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构建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消防监管网络体系已十分必要。本文结合邳州市工作实际,对政府职能部门建立消防执法联动机制谈几点意见:

    1当前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1.1部分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虽然《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部分职能部门应该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能进行了明确,但基本还是停留在纸上没有落实,消防工作仍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唱独角戏。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少事多,面对面广量大的社会单位和千头万绪的事务性工作,虽有心而力不足,造成很多社会单位漏管失控。

    1.2部分职能部门未将消防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于相关职能部门未建立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大部分没有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手续的单位取得了相应的许可手续,从源头上遗留了大量的先天性火灾隐患,给后期的消防监督管理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1.3部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部分职能部门参与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少数部门仍然存在消防工作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情的错误认识,参与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部分职能部门对本行业内的社会单位消防监督检查不力,有的新建工程甚至不办理消防行政审批和备案抽查手续。

    2建立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途径

    2.1落实消防前置审批条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国务院46号文件精神,把好“源头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请政府明确规划、建设、房管、工商、文化、教育等执法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将消防安全审批作为其他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单位,应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函,建议其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2.2建立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2.2.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的牵头单位,应充分发挥公共消防信息采集、梳理、发布的主体作用。对所有的消防行政许可的项目,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布,方便社会各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个人进行上网查询;对于重大消防行政许可事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重大消防行政处罚、重大消防产品案件等重大问题实行公文抄报制度,及时向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告知;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2.2.2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力度。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主进行查处,工商、质监部门予以配合;凡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以质监部门为主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配合;凡无照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配合。

    2.2.3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协作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动向安监、监察、检察等部门定期通报全市火灾情况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并根据火灾事故的等级和性质,主动邀请安监、监察、检察等部门及早介入火灾事故调查,在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上争取支持;对于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积极协调物价部门主动参与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定工作,根据火灾事故受灾单位或个人的委托进行核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2.3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五项”工作制度

    2.3.1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实名投诉、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其他各职能部门对投诉、举报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按照各自的消防职责进行依法查处,无权进行查处的,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移送、查处情况反馈表》,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给原移送部门。

    2.3.2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或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在依法监督整改的同时,及时通过公文抄告等形式通报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查处的重要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3.3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进行重大火灾隐患论证、认定,需要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政府进行挂牌督办。上级政府定期对下级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组织会办,明确整改的责任、时间、方案、要求、程序、指导、督查等工作分工,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2.3.4落实行政监察制度。凡是属于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监察部门要及时下发行政监察意见书进行督办。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的,及时立案倒查责任。

    2.3.5落实新闻监督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属于商场、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的,采取张贴公告、设置警示牌等方式,提醒群众和消费者注意消防安全,形成全社会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良好氛围。对当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新闻媒体要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力的及时予以曝光。

    2.4健全消防联合执法考核机制

    2.4.1将消防工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政府目标管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和平安创建等考评范围。

    2.4.2由各级政府与各级有关部门签定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并由各级公安消防消防机构会同有关方面对各级职能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凡未完成重点消防工作任务的要采取“一票否决”等办法,取消评比各类综合性先进的评比资格,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4.3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不依法审批、监督检查的,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肃追究当事人经济、法律、行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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