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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电价改革:只针对电网?

行业资讯admin2013/6/18 14: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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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提输配电价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力体制改革方面,《意见》提出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而在“十二五”开局之年的2011年,国务院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对电改的阐述是:加快输配电价改革,推进竞争型电力市场建设和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完善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择机实施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推进电网企业主辅、主多分离,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探索输配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
      同样,2012年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对电改的部署如下: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促进分布式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新机制,制定出台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理顺煤电关系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电价改革,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改革方案,开展竞价上网和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推进小售电价分类改革,完善水电、核电及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机制。
      而在今年年初国家能源局的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电监会工作会议上,也都提出了要继续深化能源体制改革,提出输配电体制改革建议,推进相关试点工作。
      《意见》不提输配电价改革,提出推进售电侧体制改革,或许是从电改中相对好下手、改革阻力小的环节入手,但这个环节先于输配电价改革,显然是‘反了’。”华能集团高级经济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张安华表示。
       注意到,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电国际董事长李小琳就提出:“成立国家、区域和省级多层次的独立电力交易中心,鼓励各交易中心积极培育适合各地实际的各种交易品种,实现电能生产者和消费者多种形式的互动交易;成立国家、南方购售电服务总公司和各省级购售电服务公司;同步放开110千伏及以上专变用户,同时确定开放其他用户的时间表;同步推进电价机制改革,出台独立输配电价,实施容量、电量和辅助服务三部制的电价机制,建立相应的容量、电量和辅助服务市场,以利于各种类型发电公平竞争。”
       对
电网单独定价
      “电价改革不是要到电网那里讨些便宜电,而是要建立在对电网企业的单独定价和单独监管上。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电价市场化改革的结果,而不是推行改革的前提条件。”一位资深电力专家表示,“要严格区别对竞争性发电业务和自然垄断性电网业务的不同考核方式,对前者考核单位资产利润率,即考核其经济效益;对后者考核单位资产输、配电量,即考核其经营效率。”
      对此,中电联副秘书长欧阳昌裕也表示,对发电企业,要考察其专业性和多元化、市场化和绩效;对电网企业,政府要严格监管,要考核其绩效;售电企业,定位为专业化和市场化;提供辅助服务的企业,定位应为专业化和市场化。
      上网电价中,近中期应采用两部制电价(两部制电价是将电价分成两部分即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基本电价由政府核定要反映供求关系、电源可用率、产业政策;远期全面推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由电源项目市场公开招投标时与项目业主一并确立。”中电联副秘书长欧阳昌裕表示,“要加快核定独立输配电价,过渡时期,输配电价以销售电价和平均上网电价差价为参考;近中期要审核输配电成本;远期要政府独立确定输配电价。而销售电价初期应与输配电价联动。”
      国家能源局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王骏在《什么是“水火同价”》一文中,对如何对电网企业单独定价做出如下阐释:在不改变电网原有物理联结格局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区分面向电力资源配置的输电设施和面向用户供电的配电设施的不同功能,划小电网企业财务核算单位,按照“合理成本加规定利润”的规则,并通过在同类企业之间进行资产量、输配电量和运营效率的横向比较,对各级电网企业分别实行单独定价,确定并公布其年度准许收入总量和相应的输电、配电所有路径的过网电价。
      王骏认为,改变对电力企业的考核方式和对电网单独定价之后,再按照用电户的电压等级和用电变压器容量,从高到低,逐级限期,规定由用电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和多边直接交易,签订各类购电合同,自行确定电力、电量和电价。所签合同交付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后,由用户按国家规定向电网企业缴纳过网费。
      “独立的输配电价是大用户直供电的基础,大用户直供电不应该以低电价为唯一目的,发展过程应为大用户到中型用户到小用户梯级推进。”欧阳昌裕表示,“电力调度要执行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安排,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输配环节应为‘有限竞争’,要强化对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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