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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从下月起开始实施 百米高楼要设停机坪

行业资讯admin2013/10/30 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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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下月起,新修订的《徐州市消防条例》开始实施。消防部门解读称,类似彭城广场等禁放区域燃放孔明灯的,在11月1日后发现有燃放者,有关部门不仅要没收孔明灯,还可对其罚款200元。新规还规定,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都将按照要求设置用于临时救助的直升机停机坪。

解读1

轨道交通消防纳入

新修订的《徐州消防条例》中,轨道交通的消防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予以体现。另外,公共交通工具中也首次将单位自备班车和校车列入其中,要求应当在其中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施和逃生救助工具,并设置醒目标识和使用说明。运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使用灭火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能力。

另外,高速公路、隧道、轨道交通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高速公路服务区、轨道交通车站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商业设施。

解读2

禁放孔明灯明确职责

在此次新修订的《徐州市消防条例》中,有关“孔明灯”的内容被单独列为一条予以明确。该条例中明确质监、工商、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

消防部门表示,非法生产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产品;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产品;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清理没收;对因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造成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了加大对燃放出售孔明灯的惩处力度,条例中明确:生产、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相关部门取缔没收外,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燃放或者在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城管部门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3

物业公司承担一定消防责任

与原来的《徐州市消防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消防安全职能和应负的法律责任首次进行明确。

新修改的条例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维修,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对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同时,该条例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未保障管理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或者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将责令限期改正。

解读4

高层建筑要设置停机坪

在新修订的《徐州市消防条例》中规定,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都将按照要求设置用于临时救助的直升机停机坪。

规定明确指出,建筑高度100米且单层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同时,鼓励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虽然目前徐州市并无直升机消防救援,但条例主要考虑未来城市发展,做了较为前瞻性的安排。”参与制定《草案》相关内容的一位消防人员称,很多案例证明,直升机在高层建筑救助时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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